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不仅会影响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而且还可能对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日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太和镇玄真南路某小区门前人行道有施工人员正在使用挖掘机挖掘城市道路。经现场了解,施工单位为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挖掘的城市道路长约11米,宽约1.5米。由于施工人员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派发《协助调查通知书》。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因某小区项目施工需要,在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面积约16.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现场已恢复原状。
下一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继续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营造良好道路环境,切实保障市民群众通畅有序出行。
相关法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温馨提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审批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手续,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请广大市民和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道路的安全和畅通。